(2017)辽0114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刘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510号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1-2号。法定代表人: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宇,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娜,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