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苗、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苗,刘海峰,邓州市江达鞋业有限公司,屈应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苗,男,生于1983年8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峰,男,生于1982年7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有,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邓州市江达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邓州市北京大道南段产业孵化园。法定代表人:岳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屈应雪,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上诉人岳苗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峰及原审被告邓州市江达鞋业有限公司、屈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岳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王小军审判员 宋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