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剑与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郑剑,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谢刚,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郑剑与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政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