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永新模具设计制造厂、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永新模具设计制造厂,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永新模具设计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工人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L0514849-6。法定代表人杨玉琴。被执行人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776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执行兰溪市永新模具设计制造厂与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恢3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0073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