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尉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54号申请执行人苏尉,男,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XX,男,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苏尉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超过六个月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异地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