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兴国与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国,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003号原告:唐兴国,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尚志镇海兰小区。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住所地尚志市一面坡镇。法定代表人:穆桂君,职务镇长。原告唐兴国与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唐兴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国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兴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青审 判 员 张继承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