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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兴国与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国,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003号原告:唐兴国,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尚志镇海兰小区。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住所地尚志市一面坡镇。法定代表人:穆桂君,职务镇长。原告唐兴国与被告尚志市一面坡镇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唐兴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国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兴国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青审 判 员  张继承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