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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成森诉金传龙、金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森,金传龙,金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61-1号申请人:李成森,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金传龙,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金家才,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皖1124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金传龙名下的位于全椒县××单元××室的房屋,现双方已商妥,原告李成森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金传龙名下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祥瑞嘉园9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李成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玉才审 判 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