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廷国、谷续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廷国,谷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廷国,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谷续荣,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现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廷国与被执行人谷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35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宁廷国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