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裴学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裴学全,张继华,裴皓,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宜昌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伍启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学全,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张继华,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裴皓,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裴学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玉华,女,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学全、张继华、裴皓、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宜昌钻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91执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