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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婉珍与陆丽江张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婉珍,陆丽江,张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6民初222号原告:郭婉珍,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春,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丽江,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张焱,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郭婉珍与被告陆丽江、张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丽江、张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郭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55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被告陆丽江因做生意要高息融资便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第一月利息自借款本金中扣除,于是原告便按约定于2月22日向被告转账98000元。借款后被告以生意周转不开为由未按约定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2016年6月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住所地发出律师函索要欠款但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陆丽江借款期间与被告张焱系夫妻关系,为此被告张焱应当承担共同归还责任。被告陆丽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原告郭婉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98000元转账给被告陆丽江的银行账号。后因被告一直未还该笔款项,原告经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陆丽江与被告张焱1991年6月登记结婚,本案中原郭婉珍向被告陆丽江转账时,双方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明细》、《张家港市档案馆婚姻状况证明》,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8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郭婉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将98000元转账给被告陆丽江的银行账号属实,且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被告陆丽江、张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予以彩信,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3552.5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双方约定借款归还时间及利息,故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4.875‰从原告起诉本院之日即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利息共计2388.75元(98000元×4.875‰×5个月);原告以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张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丽江、张焱归还原告郭婉珍借款98000元;二、被告陆丽江、张焱支付原告郭婉珍利息2388.75元。以上被告陆丽江、张焱给付款项共计100388.75元,被告必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101552.5元,给付标的100388.75元,占诉讼标的98.85%,应收案件受理费233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丽江、张焱负担98.85%即2304.24元,由原告郭婉珍负担1.15%即26.81元;公告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丽江、张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丽米然  ·热杰甫人民陪审员 吐 尔 逊 · 斯 拉 木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合木提江·伊不拉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