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玉连与李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连,李荣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1569号原告:吴玉连,女,194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荣艳,女,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吴玉连与被告李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玉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连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李荣艳偿还欠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来借原告30000元,一年后归还25000元,下欠5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欠款至今未还。被告李荣艳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被告李荣艳书写的欠条和原告保存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认定被告李荣艳2015年3月10日起欠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如果被告对此债务有异议,应当到庭说明情况,被告放弃辩解的权利,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原告要求归还欠款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连偿还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荣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