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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小艳、杨国林与吴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艳,杨国林,吴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073号原告:吴小艳,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杨国林,男,1976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吴定波,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艳、杨国林与被告吴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艳、杨国林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颜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