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更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齐冰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冰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98号罪犯齐冰冰,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冰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2015年11月6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冰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3)平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齐冰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齐冰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1日凌晨,齐冰冰伙同关磊涛等人,由关磊涛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樊浩森律师办公室,盗取自行车、三星手机、汝瓷、复印打印一体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后经平顶山市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6699元人民币。2012年2月13日2时许,齐冰冰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石龙区中鸿集团浮选车间内盗窃电缆。经平顶山市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290元。2011年,邓州市的王川在开发房产过程中与耿小五产生矛盾,王川让李长松纠集人员对耿进行殴打。2011年10月16日晚,李长松将齐冰冰等人带到邓州交给王川,由王川带齐冰冰等人到耿小五家中将耿小五打伤。经鉴定,耿小五之损伤属轻伤。2012年,李长松负责鲁山县城向阳路南段的翡翠公馆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因采光、通风等问题,导致相邻小区居民徐磊不断到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引起李长松不满。2012年8月2日,李长松纠集齐冰冰等人到鲁山县城向阳路南段,伺机对徐磊进行伤害,当晚10时许,当徐磊及其妻子李娜乘凉返家行至向阳路南段时,齐冰冰等人持刀、棍上前对徐磊、李娜进行追打。追打中齐冰冰持砍刀将李娜左下肢砍伤。经鉴定,李娜之损伤属轻伤。罪犯齐冰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2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齐冰冰不符合减余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冰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