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国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261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玲,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国权,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