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95号原告:张某,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蒋某,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因被告蒋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本案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慧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