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倩冉与杨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倩冉,杨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382号原告四倩冉,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杨后军,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倩冉诉被告杨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四倩冉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