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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倩冉与杨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倩冉,杨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382号原告四倩冉,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杨后军,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倩冉诉被告杨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四倩冉负担。审 判 长  高 涵审 判 员  苏丽娜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