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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耀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陈家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陈家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25号原告:黄耀林,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礼立,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主要负责人:黄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家玉,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黄耀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陈家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耀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耀林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计1953元,由原告黄耀林负担。审判员  朱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