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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唐与萱与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与萱,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唐与萱。被执行人肖笛。被执行人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肖笛。申请执行人唐与萱与被执行人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与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金44770.50元、。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肖笛、四川瑞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唐与萱本金4477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