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唐日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唐日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07号申请人:李志刚,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成江,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唐日滨,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刚诉被申请人唐日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唐日滨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李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日滨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冻结担保人李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