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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唐日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唐日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807号申请人:李志刚,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成江,男,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唐日滨,男,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刚诉被申请人唐日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唐日滨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李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日滨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冻结担保人李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小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