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安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安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01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5年8月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古丈县。委托代理人梁明辉,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安兰,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吉首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石安兰小孩两岁),同年10月28日吉首市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安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亚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明辉、被告人石安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吉首市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安兰与陈某因邻里关系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动手、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石安兰身受轻伤,应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诉称,我被石安兰打成轻伤,要求石安兰赔偿我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5649.81元。被告人石安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自认为也被陈某打伤耳朵,因无钱医治,而没有入医院治疗。因家庭困难,无能力赔偿陈某的治伤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21时许,石安兰与陈某在吉首市货场后面因邻里关系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动手推拉,发生肢体冲突,致使陈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软组织挫伤。陈某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受伤后到吉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4821.81元。2016年7月23日,民警在吉首市政法街内,将石安兰抓获,因其小孩仅有两岁,对期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安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被害人病历及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安兰故意伤害他人至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石安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石安兰的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身体损伤,石安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安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石安兰赔偿刑事附带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21.81元。并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石安兰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前审 判 员 向 上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