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黄仁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4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仁刚,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20日16时许,段某某受买毒人员杨某委托,打电话给被告人黄仁刚向其购买毒品,黄仁刚同意后遂安排苏某(已判决)前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观南城小区进行毒品交易。后苏某到达交易地点,将一包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与段某某同行的杨某,交易完成后,二人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上述毒品,从苏某处查获毒资150元。2017年5月5日,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十字锅中乐附近将被告人黄仁刚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仁刚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到案后坦白,建议在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仁刚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被告人黄仁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仁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子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