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国磊与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磊,刘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475号原告:王国磊,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刘亚萍,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王国磊与被告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磊、被告刘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亚萍偿还借款2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被告刘亚萍向原告王国磊借款9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刘亚萍向原告王国磊借款1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刘亚萍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16年3月27日,我向原告借款9万元,2016年5月16日,我向原告借款13万元。我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7日,被告刘亚萍向原告王国磊借款9万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刘亚萍向原告王国磊借款13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被告刘亚萍为原告王国磊出具借据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刘亚萍向原告王国磊借款的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国磊借款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2元、邮寄费44元,合计3386元,由被告刘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