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俊生申请执行杨成军(又名杨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生,杨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6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俊生,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杨成军(又名杨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张俊生申请执行杨成军(又名杨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