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有妹、梁社照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有妹,梁社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特106号申请人梁有妹,住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梁社照,原住址:广东省新会县崖门区。申请人梁有妹与被申请人梁社照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梁有妹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有妹撤回申请。审判长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余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