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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军,贾维斌,郭凯,贾方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连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中心小学教师,住东营市。被执行人贾维斌,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中学教师,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郭凯,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中学教师,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贾方卉,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韩连军、贾维斌、郭凯、贾方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借款本金89985.98元、利息43762.14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6月20日)及自2010年6月21日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7.31375‰计算)。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担保人还清本案案件本金,其余利息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