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徐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徐建华,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336-2。负责人佟建方,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华,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八号路以北、十九号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6002837-2。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徐建华、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82500.9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建华、东营市艾克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