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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665号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凯里市宁波路。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信息不确切,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