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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齐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华,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二街坊105号。代表人:柳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齐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齐华11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齐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宗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