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22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旬邑县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现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9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