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锦汉与岑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汉,岑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30号之一原告:陈锦汉,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岑永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陈锦汉与被告岑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锦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锦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14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两款合共9060元,由原告陈锦汉负担。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