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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锦汉与岑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汉,岑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30号之一原告:陈锦汉,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岑永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陈锦汉与被告岑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锦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锦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14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两款合共9060元,由原告陈锦汉负担。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