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6号罪犯陈东,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自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被害人家属向被告陈东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9月19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陈东赔偿原告135893.57元(含已经支付丧葬费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川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狱内消费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2年5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