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与被执行人穆玉茹、张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穆玉茹,张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法定代表人:夏芹委托代理人:王爽,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穆玉茹,女,1970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运宝,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与被执行人穆玉茹、张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6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穆玉茹在申请人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特种存单上有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暂不能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