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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振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薛素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29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