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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王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王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罗宗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云鑫,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人民币80479.85元及诉讼费906元,合计81385.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81385.85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81385.85元。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其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