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登珠、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珠,张秀丽,牛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登珠,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6年10月出生,汉族,泰安市商业银行职工,住址同上,系刘登珠之妻。被执行人:牛学荣,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故县店村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登珠、张秀丽与被执行人牛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泰山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