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鲍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鲍迎军,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20号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鲍迎军,男,50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卢艳,女,49岁,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鲍迎军名下赤峰市新城房屋三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170466元。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100万元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鲍迎军名下赤峰市新城房屋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鲍迎军名下赤峰市新城房屋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鲍迎军名下赤峰市新城房屋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对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