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明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新建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明宏,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双方自愿和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泉大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守乾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郝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