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春武与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春武,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春武,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54684A。法定代表人:邓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金春武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春武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金春武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春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金春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金春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3.00元,减半收取6241.5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