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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喜雁与徐宝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喜雁,徐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雁,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君,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訥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环海,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徐宝君与原审被告张喜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喜雁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喜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喜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喜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君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