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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州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秀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经成大厦405号。法定代表人:段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秀华,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永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秀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贺八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可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八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