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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建党、韩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建党,韩秀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建党,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秀英,女,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再审申请人曾建党与被申请人韩秀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4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建党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首先,涉案土地系曾建党承包后转包给案外人胡金宝,胡金宝又与王永建共同承包经营的,原审认定韩秀英系曾建党雇员错误。其次,韩秀英系在为胡金宝和王永建栽种樱桃树时受到的伤害,其应向胡金宝、王永建二人主张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证据错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韩秀英在一审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不知何故又撤回了申请。原一、二审法院应当按照韩秀英放弃举证权利,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三、原审支持精神抚慰金及责任划分错误。本案不存在直接侵权人,且韩秀英对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于法无据,且在事故发生前,韩秀英麻痹大意、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韩秀英应承担60%为宜。综上,再审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从韩秀英在一审提供的永城市陈官庄乡梁井村委会的证明看,曾建党系涉案樱桃园所占土地承租人,韩秀英在给曾建党干活时受伤,并且村委会因此事给双方调解过,另外在樱桃园干活的两名民工也出庭证明韩秀英是跟着曾建党干活,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韩秀英系受雇曾建党从事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曾建党再审称将土地又转租给王永建和胡金宝经营,但一审未提交相应的转租合同等关于转租相关事宜的其它证据印证该主张。证人胡金宝二审虽称自己是雇主,并称樱桃园有其30%股份,但仅是胡金宝单方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韩秀英系胡金宝的雇佣人员。故曾建党再审称其不是雇主的理由不能成立。曾建党一审并未对鉴定机构就韩秀英作出的伤残鉴定及标准提出抗辩,且韩秀英在务工中受伤,原审鉴定机关按照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作出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曾建党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责任的划分问题,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韩秀英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也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因韩秀英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曾建党的赔偿责任,故原审依据韩秀英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精神抚慰金是填补受害人或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韩秀英在本案中左手构成六级伤残,右手构成九级伤残,该损害后果给韩秀英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为缓解韩秀英心灵上的痛苦,应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抚慰,原审结合本案案情以及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各种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曾建党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曾建党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曾建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