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亮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5日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何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陈亮驾驶川WXXX**小型普通客车从冕宁县复兴镇向泸沽镇方向行驶,00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国道108线2705KM+700M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倒车行驶,由邓某某驾驶的川W587**重型货车相撞,致使陈亮、杨某1、陈某某、王某1、宋某、吴某某、严某某受伤入院,两车受损。后经冕宁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人陈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亮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11mg/100m1;杨亮、陈时波二人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亮辩称,起诉书指控是事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陈亮在庭外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物证:发生事故的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清单、出院证明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葛某、杨某2、王某2、龙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1、陈某某、王某1、宋某、吴某某、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凉)公物鉴(血醇)字[2016]158号理化检验报告、凉定司鉴[2016]临鉴字第2169、225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鼎诚凉分司鉴[2017]临鉴凉字第0154、0156号法医学临床学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亮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经本院委托冕宁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回复:“同意将陈亮纳入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凯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