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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437号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29号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57552。法定代表人袁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冯时行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28098961。法定代表人宁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重庆天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