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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与马召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马召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635号原告: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外向型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0960904T。法定代表人:赵玉凤,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召景,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勇,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召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龙口市通达油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