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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若水彤云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756号原告: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田二兵。委托代理人:道日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晓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冶金地质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解策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微,女,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译文,女,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若水彤云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变更为现用名)与被告北京希世纪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若水彤云文化创新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阳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代理审判员  温晓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