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亲与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亲,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725号原告:苏亲,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莉,女,约3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亲诉被告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亲撤回对被告赵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0元,由原告苏亲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如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