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54号原告:杜某,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白某,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杜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珅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