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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54号原告:杜某,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白某,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杜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珅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