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刘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刘金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15号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刘金旗,又名刘金奇,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刘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霞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对被告刘金旗的起诉。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