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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刘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刘金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815号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刘金旗,又名刘金奇,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刘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霞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对被告刘金旗的起诉。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