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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艳红、郑宝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贾艳红,郑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47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会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141122167167716XD。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三一零国道黄花段**号,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人贾艳红,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人郑宝伟,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以被告人贾艳红、郑宝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贾艳红、郑宝伟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人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艳红、郑宝伟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撤诉。审 判 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