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65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唐文伍、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唐文伍,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65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89号。负责人王小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文伍,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文伍、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向阳审 判 员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